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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浙江省交通厅负责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受委托具体实施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局)(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受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市质监机构以下统称为质监机构。

第二章 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管理

  第六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并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七条 取得《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或校准。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完整、规范。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依据交通行业规范、规程、标准进行检测,交通行业尚无相应检测规范、规程、标准的,可依据相近行业的检测规范、规程、标准执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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