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清理规范工作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是对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按类别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报市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对清查中发现的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应立即予以停止。对确需保留的,由市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统一汇总,经省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核准,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同意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告,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并向社会公告的,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
二是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
三是要全面检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等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以确保公平、公正、规范、有序。
四是对举办考试、鉴定活动的单位(机构)开展与其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的考试、鉴定活动的,要立即停止或予以纠正。
五是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应依法予以查处。
六是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应坚决予以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应及时予以纠正。
七是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收费政策,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加强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部署,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稳步推进。
一是加强领导,分工合作。为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下设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和市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分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的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承担起清理规范的牵头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清理规范工作。各级财政和价格部门负责全面清理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方面的收费活动,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欺诈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市级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