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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基金移交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基金移交工作的通知
(宁劳社险〔2008〕10号)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在宁管理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及《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7]40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08]9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移交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移交原则

  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按照“政策公开透明、移交平稳运作、企业自主选择、基金整体移交”的原则进行,确保原有企业年金基金安全、平稳、顺利移交。

  二、移交范围

  凡由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单位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均应按规定移交给具备资质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运营。移交原有企业年金基金主要包括基金资产、负债、账户记录、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资料等。

  三、移交准备

  (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部、省有关规定,负责在6月底前完成原有企业年金账目核对工作,列出完整的基金资产清单;

  (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6月底前根据参保单位缴费记录和基金资产收益情况,清理核对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及缴费情况等,并经单位和职工个人签字确认。

  (三)对单位因关闭、破产或撤销、封存等原因无法核对确认参保情况的,其原有企业年金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移交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单设保留户管理,基金由受托机构统一管理运营。

  四、移交方法

  (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召开相关会议,宣传介绍部和省、市有关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要求,及今后规范管理的意见;同时,由第一批经原劳动保障部认定的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集团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受托机构,就如何接收管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向各与会单位分别介绍机构基本概况、服务管理水平、基金投资运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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