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德政发〔2008〕1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不断推进统计改革与建设,使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7〕18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是各级党委政府实行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彰显。近年来,我州统计各项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但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也日趋突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对于增强执政能力,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各级各部门科学管理、正确决策,加快和谐社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和建设,定期就统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开展调研,认真解决好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建立健全统计组织体系,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一)确立政府统计的主体地位。各级统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确实加强统计部门的组织和业务建设,为其配备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支持统计部门履行好职能,维护其权威性。
要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务实、善于创新的优秀干部充实到各级统计部门领导班子。要配齐、配强统计部门专业骨干。
各县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的人事变动应当事先征求州统计局的意见。
(二)加强地方统计调查机构建设。在国家没有建立调查队的盈江县、陇川县、瑞丽市组建县级地方调查队,作为县市统计局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