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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合肥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2008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7月3日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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