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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低收入家庭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与租金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低收入家庭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与租金管理的意见
(苏价服[2008]211号)


各市物价局:

  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社会其他群体的住房困难,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使我省城市低收入群体租得上、买得起房,务工集中区的农民工有能力住到房,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24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加强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价格与租金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和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宿舍减半征收上述收费和基金;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各地可按照低于省定收费标准制定。

  二、完善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监管办法。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管理,重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地方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成本监审制度,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与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为解决城镇常住人口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较小的中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要而建设的限价格、限面积、限供应对象、竞出让地价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参考城市基准地价、房屋重置价格,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一定比例核定,保证限价商品住房价格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三、建立和实施与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住房租金管理制度。向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廉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严格按维修费和直接管理费用两项因素核定,有条件地区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为保障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其它务工集中区内的农民工住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对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民工宿舍的租金管理办法,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制定指导性租金标准。要进一步探索政府向新就业人员和引进人才提供的住房的租金管理办法,降低城市居住成本,改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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