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建筑能耗基线,考核新建建筑项目和改造项目的节能量,判定新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改造的效果及对进一步推广综合能源管理的促进作用。
5收集供热企业、用户及与建设相关的部门、单位对项目计划和实施工作的意见,为综合管理提供参考。
6总结新建和改造项目在建设或改造过程中的经验,并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改进建议。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协调小组。为加强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的推进,对推进的措施、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财政政策、管理机制等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的推进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市建委:负责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的组织实施。要依照“十一五”期末节约标准煤的具体指标,从建设过程的各个环节入手,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监理、施工及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的政策规定、技术规范与标准,保证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实施达到工程强制性标准要求。
市房产局:负责既有建筑(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经委:负责制定全市新建建筑节能和热计量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关政策。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资金补贴核定及拨付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新建建筑节能及供热计量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有关价格的核定。
市发改委:负责新建项目中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的审核和审批,对既有建筑中市直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改造项目的审核和审批。
市民政局:参与制定全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涉及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的优惠政策。
(三)建立标准技术体系。由市建委和房产局分别负责组织对涉及新建建筑节能供热计量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问题的深入探讨,建立适应我市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标准图集、技术指南、实施细则等技术层面的支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