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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

  六、加强质量监督,切实把好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关

  (一)各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等有关技术标准,做好工程抗震勘察和工程抗震设计。

  (二)各勘察设计审查机构要严格执行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图专项审查制度,对不符合工程抗震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施工图设计不予审查通过,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予通过施工报建和验收备案许可,把好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关。

  (三)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抗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阶段落实抗震设防技术标准的管理,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把执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保证工程抗震措施的施工质量,确保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指导各县(市、区)加强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村镇民居的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监管,确保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四)继续强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确保超限高层工程抗震设防安全。

  (五)各县(市、区)要根据城乡规划积极开展不良地基情况调查,确保各类市政设施、公共建筑等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避开不良地段,最大限度降低地震灾害。

  (六)加强工程抗震质量动态监督。继续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质量抽查工作,对违反工程抗震规范、标准的责任单位依法处罚,依法推进抗震防灾工作。

  1.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2.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根据国家《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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