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宣传培训
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发放地质灾害宣传资料或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咨询活动,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地质灾害的防灾意识,提高抗灾能力。各县、特区、区要组织对地质灾害点的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防灾业务培训。特别是对生活在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的广大群众大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全民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务必做到要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实战演练等。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证地质灾害调查、区划、评估、监测、预报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及部分特别危险点受胁农户搬迁、治理经费。对特大型、大型自然诱发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要积极申报立项,争取国家投入。对人类工程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要加大调查处理力度,对一切可能导致地质灾害的违规工程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同时督促工程建设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保护措施;对已引发灾害和造成危害的,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治理。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充分应用,将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
(五)加强监测工作,做好预测预报
各县、特区、区对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建立警示标志,设立监测点,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加大监测力度,详细记录监测数据,明确预警信号和险情发生时的人员财产转移路线,向受胁农户发放地质灾害“灾情防范明白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测工作,对监测数据要充分进行分析应用,做好险情判断工作,为各级政府指挥防御地质灾害提供可靠的信息。各级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要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气象自动监测站发挥作用,为指挥防御地质灾害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六)健全完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防灾责任制度、防灾预案制度、预报制度、“三查”制度、险情巡视制度、汛期值班制度、灾情速报制度、灾害调查等制度。加强工程建设活动的执法检查和行政监察,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诱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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