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是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地质灾害形势,克服麻痹思想,认真总结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经验教训,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危险性、危害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落实好专项防灾方案。出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应及时开展调查与处置工作。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和报告。
(三)加强地质灾害预警及应急处置,落实应急措施
突发性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应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抢险救援,并对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险情现场严密保护,严密监测,防止人员伤亡和险情进一步扩大。在对地质灾害灾(险)情基本情况调查核实以后,应及时进行妥善处置,并将灾(险)情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同时要对产生变形破坏的地质灾害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有效防止灾(险)情进一步扩大。
(四)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工程治理
各相关县、特区、区要全面启动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各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力争2008年底前将采煤沉陷区内居民全部搬出危险区。同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规划与重点防治相结合的原则,对严重威胁城镇、居民聚集区、交通干线、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实施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措施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领导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协作,落实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级有关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单位,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市府办发〔2008〕41号)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防治工作。各级政府和各大工矿企业要认真组织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制定年度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针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发育分布特征,确定防灾重点,制订具体的防灾措施,落实防灾任务和责任。对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重大隐患点,各相关乡(镇、街道)要逐点制定防灾预案,落实预防措施。汛期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和电话,做到责任到人,值班到位,确保信息畅通,处理及时。(市国土资源局值班电话:8236614、8241623、8267860;值班人员:任樯,手机:13885846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