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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3.3.5 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采区、工作面的回采量不低于该区域设计产量的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立方米/t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定为高瓦斯区。
  3.4 新建矿井瓦斯等级的确定
  3.4.1 在没有采区生产的情况下,当单条掘进巷道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3立方米/min时,矿井定为低瓦斯矿井;大于3立方米/min时,矿井定为高瓦斯矿井。
  3.4.2 在有采区生产的情况下,当采区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立方米/t时,矿井定为低瓦斯矿井;大于10立方米/t时,矿井定为高瓦斯矿井。
  3.4.3 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定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四、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方法
  4.1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矿井实际,确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划分鉴定小组,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鉴定人员的任务、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掌握正确的风速、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等测定方法,规定鉴定人员每班入井时间、测定路线及其测点位置。
  4.2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时间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 生产矿井(含改扩建矿井)每年的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宜选择在7~9月份。
  4.2.2 新建矿井在进入煤巷正常施工时,即进行首次瓦斯等级鉴定,以后每年鉴定时间与生产矿井一致。
  4.2.3 必须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进行(原则上取鉴定月各生产面均正常生产、各测点通风系统无重大变化的日期),时间间隔为10d,每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与生产作业制度一致)。
  4.3 每个鉴定组必须至少配备一名测风人员和一名瓦斯测定人员,配备专用的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光学甲烷检定仪、温度计、风表、秒表、皮尺等测量仪器仪表,并对仪表进行编号管理。参加鉴定的人员要认真填写测量原始记录表,原始记录表要存档备查。
  4.4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所需的仪器仪表要符合下列要求:
  4.4.1 精密数字气压计:测量范围83.6~114kPa,最小分度值10 kPa。
  4.4.2 通风干湿温度计:测量范围-25~+50℃,最小分度值0.2℃。
  4.4.3 低速风表:测量范围0.15~5m/s,启动风速≤0.25m/s。
  4.4.4 中速风表:测量范围0.4~10m/s,启动风速≤0.4m/s。
  4.4.5 高速风表:测量范围0.8~25m/s,启动风速≤0.5m/s。
  4.4.6 秒表:最小分度值1 s。
  4.4.7 钢卷尺测量范围0~5m,最小分度值1.0mm。
  4.4.8 光学瓦斯检定器:最小分度值0.02%。
  4.4.9 便携数字瓦斯检定仪:最小分度值0.01%。
  4.4.10 以上计量器具均应通过检定,并确保在有效期内。
  4.5 在具备条件测点增设风速探头,在各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流增设瓦斯探头,并对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进行标校,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准确性。按规定对瓦斯抽采系统及其参数测定仪器(负压表、压差计、瓦斯测定仪、温度计、压力表)进行维修和检定,保证正常抽采和计量准确。
  4.6 瓦斯等级鉴定测点布置的一般原则
  4.6.1 测点应布置在下列地点:
  各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瓦斯涌出量大于0.5立方米/min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和所有煤及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各采区进风、回风巷,各水平进、回风巷,一翼总进、总回风巷,矿井总进、总回风巷;有条件的,可以适当增加测点,以准确分析矿井瓦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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