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是指在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从事再生资源购销工作的人员。
3.6 再生资源回收专用车:是指按照标准统一设计制造的用作回收、转运再生资源的专用车辆,分为再生资源回收专用人力三轮车和再生资源回收转运汽车。
4 再生资源市场管理
4.1 市场主办单位与入场经营者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到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2 市场办公区、经营区、生活区严格分离,经营区应实行按品种分类经营。
4.3 市场应建立商家入场登记管理制度,掌握商家的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
4.4 市场应设置市场招牌、导购图、区域标志及摊位号牌等经营标志。
4.5 市场内应设置询问台、价格板、公平秤、宣传栏、投诉箱(电话)、监控系统、有线广播、音响系统等服务设施。
4.6 市场应提供信息服务,及时收集和发布成交的种类、数量、价格等行情信息和再生资源供求信息,供交易双方参考。
4.7 市场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推行持证上岗。
4.8 市场应建立健全各种经营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公示。
4.9 商家应遵守市场制度规定,服从市场监督管理。
4.9.1 商家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源,不得擅自更换入户线路及配电箱内开关,不得私自更换电表、水表,不得私自改动供水、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
4.9.2 商家铺面内不能使用容易引发火灾的器具,不得存放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4.9.3 商家(包括市场)设置招牌、灯箱等设施,事先征得市场管理方同意后,应向所在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取得《招牌设置许可证》后方可设置。
4.9.4 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认真做好防盗工作,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
4.9.5 商家必须在自己的区域内经营,严禁超越界线,严禁任何形式的搭建、添附,严禁占用或封堵区域内的通道和出口。
4.9.6 商家不得在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经营场所。
4.9.7 商家必须维持自己区域周边的清洁卫生,严禁将垃圾及其它杂物扔在公共区域,做到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使用不锈钢容器存储有毒有害放射性固体废弃物,严禁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装卸再生资源过程中不得沿街洒漏、污染路面。如果污染,必须及时进行清理。
4.9.8 商家应妥善使用和爱护市场公共设施,若有损坏应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