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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共建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飞地项目财税分成试行办法的通知

  落户在共建园区及梅列区、三元区的项目,参与分成的税收不含城建税、城市教育费附加和排污费收入;落户在其他地方的项目,参与分成的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城市教育费附加和排污费收入。
  (一)凡属市本级与县(市)级共建园区的项目(不含市级企业异地扩改项目),其税收分成按注册资金比例进行,即:福建三明埔岭汽车工业园按市本级40%、永安市60%,福建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按市县两级商定的比例(在未商定前,暂按原投资比例市36.36%、县63.64%)进行税收分成(下同)。
  (二)凡属市本级与区级共建园区的项目(不含市级企业异地扩改项目),其税收分成按市区财政体制进行分成,即:福建三元经济开发区按市本级40%、三元区60%,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按市本级45%、梅列区55%的比例进行税收分成。
  (三)凡属市级企业异地扩改项目,其税收按增量比例进行分成,即:以企业扩改前三年实现税收的平均数为基数,基数内实现的税收全额归市级,超过基数的税收按比例分成。具体分成办法是:落户在县(市)共建园区的按注册资金比例分成;落户在其他的按市级与落户方三七比例分成;落户在区级的按市区财政体制进行分成。
  (四)以市本级为主引进的重大生产性、服务性项目(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实现的税收实行市级与落户方按比例分成,即:落户在县(市)共建园区的按注册资金比例分成,其他的按市级与落户方五五比例分成;落户在区级的,按市区财政体制进行分成。
  (五)以市本级为主引进并由市级统一组织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建设期营业税全部归市本级作为资本金投入,其他税费归落地方;建成投产后税收按五五比例分成,两区的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成。
  (六)以县(市、区)为主引进、落户到其他县(市、区)的项目,项目实现的税收原则上按引进方与落户方五五比例分成,也可以按双方协商议定的比例分成。
  (七)凡属跨区域进行资产重组或开发、利用资源的项目,项目实现的税收按双方事先约定的比例分成。
  (八)属于市本级参与税收分成的,由市、县(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和县(市)财政局签订分成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属于县与县之间参与税收分成的,由县与县财政部门签订分成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项目统计
  共建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飞地”项目实现的产值、增加值、税收等先按“在地统计”的原则进行统计,并报引进方和市统计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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