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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200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8]173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OO八年六月二日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可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三日

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普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涉及专利实施许可、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企业名称(商号)、特殊标志、计算机网络域名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2、诉讼标的额不满2亿元的涉及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代理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3、诉讼标的额不满2亿元的涉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涉及著作权、商标权、计算机网络域名的知识产权权属或侵权纠纷案件,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特殊标志专有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2、诉讼标的额不满2亿元的涉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的知识产权权属或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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