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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金华市区非居民用户天然气(LNG)价格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金华市区非居民用户天然气(LNG)价格的批复
(浙价商〔2008〕153号)
金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金华市区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金价管〔2008〕35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金华市区非居民用户天然气(LNG)销售价格(含税)由现行3.50元/立方米调整为4.90元/立方米,自2008年5月1日(用气时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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