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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文物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浙价服〔2008〕20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市政园林局)、林业局、旅游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文物局:

  为加强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各市物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所有游览参观点进行全面清理。清理重点是门票价格和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门票价格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要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重新核定,切实降低过高的门票价格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要按照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以及游览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和游览参观点管理费用的原则核定。

  二、进一步规范门票价格管理工作。按照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原则,对现行的门票价格政策进行清理,理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省有关部门将制定我省游览参观点管理规定,建立门票价格分级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门票价格管理。

  三、全省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应根据中宣部等四部委《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和浙宣发〔2008〕14号《关于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把免费开放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巩固免费开放成果,始终坚持常年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暂不实行免费开放的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要继续认真执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实行减免门票的优惠政策。要做好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现行门票价格政策的清理工作,及时废止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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