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验室检测:市、县疾控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县级或市级或省级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交流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市疾控中心组织市、县疾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术培训。
5.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5.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5.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应急响应,按照《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5.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具体负责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依法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依法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支持。
(2)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后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后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
(3)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在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3.3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