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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劳社办〔2008〕167号)


云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08〕9号),结合我省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整体移交和企业年金过渡计划设立

  我省整体移交原有企业年金,实行以州市级为单位移交,不得下放到区县级。在签订“三方”移交协议后,受托人要制定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同时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受托机构要将《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以及移交“三方”协议报省劳动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备案,备案材料一式4份。省劳动保障厅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机构出具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给予计划登记号。备案通过后,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即行成立。受托机构应当自取得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确认函(复印件)送达各参与移交企业。

  (二)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登记号的编制

  计划登记号共12位,计划登记号第1、2位使用省级代码,第3、4位为“00”,第5、6位为“GD”,第7、8、9、10位为四位数年份,第11、12位为顺序号。计划登记号由省厅基金监督处负责编制。

  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YY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受托财产”,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YY企业年金过渡计划投资资产”。“XX公司”为受托机构的简称,“YY企业年金过渡计划”为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名称。其中,“YY”为地域名。“XX公司YY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名称应当与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中的名称一致。

  (三)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管理

  我省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时间确定为1年过渡期,过渡期从我厅出具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之日计算。省劳动保障厅对我省的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管理业务进行监督,并就有关情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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