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家庭,可申请购买其实物配租房屋的部分产权。
本细则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及房屋使用权时,向其发放的保障性购房补贴。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选择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 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当列入租赁补贴、保障性购房补贴的计算范围。
租赁补贴按保障面积标准与被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计算,其中低保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4元,其他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足150元的,补足至150元;1人无房户每月补贴300元。
对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自愿放弃实物配租选择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上浮20%。
保障性购房补贴的金额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与被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每人每平方米补贴720元标准计算。
第七条 实物配租住房的建筑面积:2人及2人以下户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3人及3人以上户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第三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申领租赁补贴和保障性购房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由市房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低保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且无住房;
(二)年满60岁的孤老;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
第十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实物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