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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4、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依法进入市国资委确认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转让,广泛征集受让方,严禁场外私下交易。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产权转让及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严把审批、评估、定价和进场交易等关口,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实施进场交易,进行阳光操作,通过公开的市场竞争发现和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的价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办理,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地区现代公司和地区农科所股份转让,要先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5、加强中介服务管理。市国资委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构建全市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介服务平台。市属及各县(市、区)监管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国有产权转让、股份合作等所涉及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事项,都要在市国资委所建立的中介服务平台上统一进行。
  三、创新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6、积极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各级财政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意见》(甘政发〔2008〕31号),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支出的范围,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特点的管理方式。同时,按照《酒泉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酒政办发〔2008〕26号),加强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
  7、建立国有产权代表制度,实现对国有资产营运的有效监管。研究制定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对国有产权代表的任职条件、基本要求、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聘任管理、考核报酬、报告事项以及违反法律、规定被解聘或免职做出明确规定。通过完善的制度体系加强对国有产权代表的管理,促使产权代表正确的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8、加强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进一步依法规范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含国有股是第一大股东、为实际控制方)企业的行为,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建立省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的通知》(甘国资〔2005〕123号)精神,研究制定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严格规范重大事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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