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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的通知

  1.重要放牧场;
  2.割草地;
  3.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4.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5.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6.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7.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三)划定内容
  1.基本草原登记。国有的基本草原按使用权单位进行登记;集体所有的基本草原以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登记,苏木乡镇、旗逐级汇总。
  2.基本草原图件编制。编制苏木乡镇级基本草原图件,应以苏木乡镇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工作底图(苏木乡镇没有土地利用现状图的,采用1:50000地形图作为工作底图),保证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的真实、全面、准确。旗缩编1:100000或1:200000基本草原挂图。
  3.对划定的基本草原,所在旗区人民政府要予以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由旗区档案局与农牧业局共同建档,复式保存。
  (四)检查验收
  划定工作结束后,要逐级汇总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组织验收,确保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的数据、图件、实地相一致。同时向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确认后,发放合格证书。
  (五)时间安排
  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从2007年11月开始,2008年底完成。
  各旗区要把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并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
  落实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一项核心内容,是稳定党在农村牧区基本政策的具体体现。1998-200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市牧区及伊金霍洛旗草原承包到户落实工作进行了全面验收,同时要求农区草原也要承包到户经营。但是,由于我市农区草原面积小、人口多、地形复杂、草原承包到户工作难度较大,“双权一制”工作至今未能全面落实。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牧民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加大生态项目争取和实施的力度,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发展现代农牧业,各旗区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明确草原权属,落实草原承包经营权,强化草原承包经营管理,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保障草原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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