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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公告2008年第2号--关于对全省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公告

安徽省物价局公告
(2008年第2号)


  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08年第46号公告规定,决定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12月31日,对全省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省内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年初签订合同电煤和省政府4月10日专题协调会确定的增供电煤,其出矿价(铁运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铁运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二、为稳定电煤的市场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措施,控制电煤流通环节费用。省电力燃料公司、大唐安徽联合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统一组织采购的电煤,经营服务费标准在电煤出矿价的基础上加收不得超过1.5%的经营费率;省内流通环节从事电煤经营的其他企业加收的经营费率也不得超过煤炭进价的1.5%。

  三、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合同煤转为增供煤或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四、各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重点查处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改变电煤结算时间等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增供煤或市场煤销售的行为等。对违反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企业将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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