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常务副市长签发。有议题为议定事项的,签发前应先送相关副市长(副管局长)会签。副市长(副管局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4、以市政府办公室(林管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属于传达市政府决策事项或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属于某一战线或某一方面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副管局长)签发;属于市政府日常工作的,由秘书长审批签发;属于市政府办公室(林管局办公室)内部工作范围内的上报或下发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
5、经领导签发后的文稿,不经授权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再作改动。
(三)制发公文的要求
1、凡以市政府(林管局)或市政府办公室(林管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起草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发文送审程序。未经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和需其他部门会签而未履行会签程序以及涉及法律、法规而未经法制部门审核的代拟文稿,不得直送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发文程序;未履行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程序的拟发文稿,不得直送市政府(林管局)领导签批(包括紧急公文)。发文审批单、主件、附件及审核签字手续不完备的,违规逆行直送市政府(林管局)领导签发的,一律退回,重新履行正常审核程序。
2、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的拟发公文稿,必须慎重对待,认真把关。凡属不应以市政府(林管局)或市政府办公室(林管局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照抄照搬上级文件而无发文必要的,内容与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相悖的,一律退回,不予核发;属结构混乱、条理不清、表述不明的,“请示”、“报告”不分的,一律退回,重新起草。
3、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不得直送市政府领导签发。
4、属部门权限内的事项,应以部门名义行文,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发文。
四、收文处理规则
(一)接收公文处理程序
市政府及其办公室接收的各类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负责签收登记后,送至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进行分拨,然后按分拨意见分别送市政府相关领导的秘书,由秘书签收并送至领导阅批。阅批后由秘书记录批示内容,送回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转至承办部门,最后收回归档。
(二)接收公文分拨原则
1、国务院及其办公厅、部委的政策性文件,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及有关领导阅示,送相关的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及部门阅;事务性、告知性公文送有关领导及部门阅处。
2、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省森工总局和省直部门的政策性文件,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及有关领导阅示,并送有关的市长助理、副秘书长阅,交相关部门办理;事务性公文,送有关领导阅示,有关副秘书长阅,交相关部门办理;告知性公文送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