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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

  (八)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其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或批准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办的项目的;
  (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三)明知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却擅自批准项目23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环保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予以批准的,以及对建设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或生态保护措施不按规定进行验收,或在某些重要方面达不到验收标准而准予通过验收的;
  (五)未按照规定核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的。
  六、企事业单位中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
  (二)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违法排污的;
  (四)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的;
  (七)阻止、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八)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生产或者经营行为的。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加重处理:
  (一)丧失原则,为责任承担者报信说情,开脱责任的;
  (二)边纠边犯、累查累犯,在查处时又出现新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对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工的;
  (四)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打击报复的。
  八、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方式按照《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实施,对企事业单位中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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