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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

  (三)改扩建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保“三同时”规定、未经允许擅自生产或试生产的;
  (四)因污染问题造成群众利益损失引发群众重复集访的;
  (五)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
  (六)出现其他违法行为受到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组织或审核各类评选表彰要事先书面征求同级环保部门的意见。组织部门在考察任用干部时,注重考察环保工作实绩。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目标管理、监察、信访、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及时掌握有关情况,认真负责地提供相关情况或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确保各类评比表彰、干部提拔任用工作中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制度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淮安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根据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三、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促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决策和领导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策,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扯皮,玩忽职守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的;
  (三)对新上项目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和“三同时”验收手续的;
  (四)在污染物减排、污染源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中,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盲目引进重污染、高能耗的建设项目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
  (七)在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中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或者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或者调查过程不细致、处置不当,导致环境污染加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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