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污染防治、污染物减排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自然生态保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环境科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环境保护示范创建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在环境监管、环境监测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在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及其他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七)在检举、控告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在环境保护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低于80分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四、未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挂牌督办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不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策,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玩忽职守的国家公职人员,由监察部门按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查处。
六、本制度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奖励,奖金来源由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列支,奖金的分配按单位和责任人的贡献确定。
淮安市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一、地方政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先进集体综合评比和文明行业、文明单位、软环境建设以及涉及环保工作的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取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当年不得提拔任用:
(一)环境保护目标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
(二)因领导不力或决策失误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
(三)未完成年度污染物减排指标任务的;
(四)国家明令关停的重污染企业出现反弹,查处不力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投产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污染项目的。
二、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年先进集体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先进个人评选资格,相关负责人当年不得提拔任用:
(一)未完成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的;
(二)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