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地方领导干部年初承诺、年中述职、年底考核工作机制,年度政府环保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经上级考核评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或污染物减排任务未完成、环境综合指数明显下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在地方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说明原因;两年连续在80分以下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主动请求调整工作岗位。
十四、各级政府每年安排环保专项工作会议不少于1次,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听取环保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在遇到重大环保问题时,要及时组织研究部署和落实。
十五、各级政府必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对因渎职或工作不力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淮安市重点企业社会公开承诺制度
一、被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污染源名单及高污染行业的企业要向社会作出环境保护承诺。
二、相关企业要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一)制定年度环境保护计划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确保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依法排污,坚决做到不直排、不偷排、不漏排,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三)加强内部环保管理、清洁生产等工作,淘汰落后生产设施;
(四)积极参与政府环保重大创建活动;
(五)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其它相关内容。
三、重点排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每年年初在新闻媒体上就相关内容进行承诺。
四、每年一季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考核小组,对有关企业上一年度的承诺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
淮安市企业环境违法违规忏悔制度
一、经环保部门查实,有以下行为之一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要向社会进行忏悔:
(一)有偷排、直排、漏排、超标排放行为的;
(二)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或超总量排污的;
(三)未按时完成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任务的;
(四)在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定中被评为红色及红色以下的;
(五)未履行环保责任公开承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