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
  (九)完善农村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量以及乡(镇)公共卫生人员数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办法,对开展卫生民生工程项目、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免疫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控制处理、妇幼保健和爱国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经费保障范围应包括民生工程、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人员工资 报酬、工作经费、专业队伍培训和劳务补助等。从2008年起,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每建制村1人),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除省级财政50%以外的部分,各县(区)政府予以安排,从县(区)财政列支,并纳入财政预算。
  (十)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县(区)政府要在加大对农村卫生投入的同时,加强农村卫生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各种挪用和浪费行为。建立乡镇卫生院财务审计制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提高农村在岗卫生人员素质。依托省内中等卫校,全面普及农村在岗卫生人员中专学历教育,学员毕业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允许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鼓励已取得执业资格的农村在岗卫生人员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参加各类成人高等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各类高等院校举办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认真组织实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建立选派卫生院临床技术骨干进修制度,选派卫生院临床技术骨干赴省、市、县医院进修,为全市每所卫生院培养2-3名业务技术骨干。认真贯彻执行《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细则》和《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积极完善农村在岗卫生人员继续医学教育。
  (十二)建立卫生技术人才到农村服务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卫生机构定期服务制度,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定期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从2008年起,从市、县医疗卫生机构每年选拔50名(市级20名、县级30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到乡镇卫生院挂职,每个周期一年。对挂职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技术人员,在生活保障方面予以优先照顾,挂职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解决,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继续开展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为乡镇卫生院输送人才。对招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技术人员,在生活保障、进修学习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形成吸引人才到农村服务的长效机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