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加快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民生工程实施项目,用5年时间,全面完成省下达的55所乡镇卫生院、445所建制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配置与更新“填平补齐”任务。对其余村卫生室由县(区)级财政逐年加大投入,达到规范化要求,基本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五)强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是由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中心、村卫生室为基础。县级卫生机构主要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一般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计划免疫、基本医疗、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任务,负责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村医的培训等;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要承担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村卫生室主要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转诊服务以及一般康复等工作。在完善功能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纵向业务合作。
(六)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与作用。认真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健全农村中医服务网络,加强县级中医院及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逐步形成中医特色和优势。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培养一批具有中医执业医师以上资格的农村中医骨干。
三、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七)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8年,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全市以县、区为单位的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到2010年,建立健全政策完善、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市农民参合率不低于90%,受益面和受益程度达到全省平均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适时提高筹资标准、补偿标准和农民个人的缴费标准。同时,建立健全市、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探索科学有效的筹资机制,建立与全省相对统一的补偿方案,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为农民提供安全、高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八)积极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筹资规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对参加合作医疗的五保户,可实行零起付线;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按照《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政办〔2007〕3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部分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