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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负责受理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咨询;

  3、负责建立对房地产广告的公共监督平台,受理对违法、违规房地产广告的投诉;

  4、负责对房地产广告发布情况的统计与分析;

  5、负责建立房地产广告管理公示制度,定期对违法、违规发布的房地产广告进行公示;

  6、负责向各有关单位通报违法、违规房地产广告的发布情况并提出查处意见。

  第四条 房地产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对房地产广告主拟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并应要求房地产广告主对拟发布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到房地产广告管理办公室进行核实。

  第五条 房地产广告审查范围包括:印刷类媒体广告、网络媒体类广告、邮件类媒体广告、户外媒体广告、广播电视类媒体广告、预(销)售现场布置的实物类广告和其它类型媒体广告。

  第六条 凡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其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内容需向房地产广告管理办公室提出核实申请的,应填写《房地产广告内容核实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房地产广告主或其委托的房地产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2、房地产项目进行预售的,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房地产项目进行现售的,应提交《房地产产权登记备案证》;

  4、房地产项目进行形象宣传的,应提该项目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5、房地产项目进行出租的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6、进行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广告,应当具有项目转让的相应证明文件;

  7、房地产广告主委托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房地产广告主的委托证明;

  8、拟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样稿。

  第七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应载明房地产广告主全称;

  2、房地产项目由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销售或策划推广的,应载明该机构全称;

  3、预售许可证号,应标注在房地产广告样稿左上角,字号不得小于五号;

  4、房地产项目具体座落、类型、配套设施、环境、销售价格及价格执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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