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坚持土地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原则,国土资源部门应确保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土地供应。
第五章 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的总体安排
第十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旧住宅区进行综合整理,采取调整和改造的措施,提高居民居住质量。
(一)调整居住用地。对已基本成型,但在环境或服务设施方面需要改善或加强的小区,主要包括较早建成质量标准不高的住房,应在保留现有社会网络的同时,根据其规模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改善居住环境;
(二)改造居住用地。对生活环境质量较差、服务设施配套严重短缺的小区或组团,通过居住人口结构调整和有效的房地产运作,彻底改善其环境质量,形成新的住宅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居住用地的整治与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居住建筑,要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根据其风貌价值和建筑质量进行分类,分别采取保护、修缮、更新的方法进行整治与改造。
第二十条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规划期内,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体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应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按政府指导、市场运作原则,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第六章 实施措施
第二十一条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坚持做到保障性廉租住房建设与直管公房、危旧房改造相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城镇新开发的住房建设项目配建相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城镇旧城改造、重点项目拆迁安置相结合,廉租住房建设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完善配套政策。根据规划和年度计划,房产部门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批和退出管理机制;财政部门要制定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土部门要落实保障住房土地供应的年度计划;发改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规划部门要对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项目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严格审查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