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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湘西自治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三年(2008-2010年)行动实施规划的通知


  (一)2008年,全州建设筹集廉租住房4万m2,新增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 m2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1000户,其中新建廉租住房400套;

  (二)2009年,全州建设筹集廉租住房6万m2,新增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 m2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2600户,其中新建廉租住房1040套;

  (三)2010年,全州建设筹集廉租住房7万m2,新增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 m2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3181户,其中新建廉租住房1272套。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实物配租保障方式

  (一)集中建设:由县市人民政府按年度建设廉租住房计划划拨相应土地,相对集中建设廉租住房;

  (二)配套建设:从2008年开始,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每年按开发总面积的3%以上进行配套建设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三)政府收购:由县市人民政府出资收购旧房。

  具体保障方式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规划期内每年按40%的比例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 m2以下的低收入家庭进行实物配租。

  建设总量与建设标准: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为50 m2以内,总建筑面积为13.56万㎡(见附表1、2)。

  第十一条 租赁补贴保障方式为:规划期内,每户每年享受政府住房保障补贴标准为840元(即每户每月70元)。

  第十二条 资金筹措

  (一)规划期内,全州新建廉租住房13.56万m2,按1000元/m2计算,共需建设资金13560万元(见附表3),2008年至2010年各县市建设廉租住房资金筹措计划分解(见附表4)。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具体构成为: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2、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3、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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