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产局拟定的天津市2008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59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水产局拟定的《天津市2008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日
天津市2008年海洋伏季休渔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2008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8〕16号)要求,为加强我市2008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形式
我市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以渔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机制。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沿海各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公安、边防、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搞好我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成立天津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负责督促落实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措施,协调解决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管理内容和方式
渤海伏季休渔时间为2008年6月16日12时至9月1日12时,现行伏季休渔管理规定不变。
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采取陆地监督管理和海上监督检查两种工作方式。涉及的处罚原则和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陆地监督管理。
1.所有休渔渔船要停港休渔,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要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具备条件的渔船,要实行船网分离,集中存放。
2.所有休渔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不得加载冰、油等渔需物资,不得自行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或未经批准擅自到外国管辖海域作业。
3.沿海各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地区休渔渔船登记造册,注明停泊地点,全面掌握渔船休渔情况。2008年6月15日前,沿海各区应将休渔渔船统计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安排专人负责今年的异地渔船休渔工作,沿海各区要对停泊在异地的本市渔船和停泊在本市的异地渔船登记造册,随时掌握渔船动态,及时报告。各区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异地休渔渔船的管理。
5.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把港口关,严格签证制度,随时掌握港内渔船动态,防止休渔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违规出海生产;加强休渔渔船的安全管理,密切配合公安、边防、消防、气象、安全监管等部门落实责任制,做好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