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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综发[2008]6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为切实有效地加强市场物价调控,改善民生,防止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努力实现今年价格调控预期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结合自治区实际,从实行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等九个方面,对各地、各部门加强市场物价调控工作的目标、职责任务、措施等都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去年以来,针对物价过快上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促进生产发展、保障供应、稳定市场物价、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取得了积极成效。特别是自今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几次常务会议专题听取了物价工作的汇报,专题研究、部署稳定物价的工作。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做好稳定物价工作意见的通知”之后,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又印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 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既要充分认识到:当前,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对物价稳定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各地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的更新更高的工作要求;同时,也必须充分认识到,控价工作所面临着诸多不利因素,以及做好稳定价格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保持清醒头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齐心协力,全力以赴地切实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确保按照党委和政府的要求,圆满完成好稳定物价的各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充分发挥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稳定物价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生产、流通、消费多领域、多环节,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作为价格主管部门更具有义不容辞的职责。一是要认真履行好本部门价格调控监管职责,进一步突出抓好控制出台政策性提价措施,落实和完善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做好价格监测的分析和预警,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等工作。二是要为当地党委、政府全面抓好控价的各项工作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好参谋作用。三是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各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研究探索和建立有效开展工作的新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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