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程序和制度。尽快落实市编办〔2006〕40号文件,落实效能监察机构和人员,整合相关投诉中心力量,明确职能定位和手段。会同有关部门探索试行绩效管理制、行政效能告诫制等,完善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制度体系,促进行政效能的全面提高。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及时处理和纠正违法行政、不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不作为行为。总结行政效能监察试点工作和行政效能建设与监察工作经验,迎接今年秋季召开的全省行政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现场会。
(三)继续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效能监察。加强对行政机关服务重大建设项目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08〕21号),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开展重大建设项目效能监察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加强对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
五、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规范市场秩序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抓好整改;严肃查办重点领域和重点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严惩受贿行为,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抓好预防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
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湖北省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以及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记录和公布办法,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此项工作由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
六、加强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各级监察机关和市监察局派驻机构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在抓好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在部门的中心工作选题立项,开展执法和效能监察。各级政府及其分管领导要加强对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有力保证。各监察机关要组织学习中纪委监察部新编的《执法监察教程》,不断提高理论和实践水平;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执法和效能监察各项任务的完成,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