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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

  六、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条例》规定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办法》(另行下发)、《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另行下发),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政风、行风评议,定期对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和监督检查。

  要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条例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的,收到举报的机关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机关和部门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1、《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2、《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格式》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附件一:
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条目的总汇编,每条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一、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系统化
  《目录》编制的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省、州(市)、县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中,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格式,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拟定。
  (二)标准化
  为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和集中管理,对公开信息的范围及分类、目录结构、行政执法和业务及服务类信息公开方式、索引编写进行规范,统一编制方法、统一格式。
  (三)数字化
  除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外,全省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统一使用网上信息公开系统软件,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分散维护、集中备份。各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实现网上及时查询;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分类
  县以上人民政府、县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公共企事业单位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公开的内容参照县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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