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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一)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的期限要求;

  (二)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三)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工艺技术、主要设备选型及档次、质量标准等;

  (四)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投标保证金;

  (五)报价表中的报价与商务标中的报价不一致或有多个不同的报价;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综合评分从高至低的排列顺序,向招标人推荐得分最高的三个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省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并在7日内做出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同时报海南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合同条款对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必须符合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05〕54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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