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人民政府与自治州政协联系工作制度》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8]62号)
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 》(昌州党发〔2007〕7号)精神和自治州人民政府与自治州政协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州人民政府与政协的联系,更好地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切实保障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权利,现制定《自治州人民政府与自治州政协联系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与自治州政协联系工作制度
一、联系州政协工作在州人民政府、州政协的领导下进行,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州政协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政府秘书长负责政府联系政协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州人民政府与政协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主要议题是:年初政府通报新年主要工作,年末政府通报主要工作及提案落实情况;年初政协通报新年主要工作,年末政协通报调研、视察、联系委员等方面的情况;州长及副州长、州政协主席及副主席交流情况;商议政府需政协帮助开展的调研、视察等工作,政协需政府支持帮助事项;其它需沟通商议事项。
三、完善州人民政府向州政协通报工作制度。政府领导根据政协安排,向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通报工作。
四、邀请政协领导、专委会主任和政协委员根据需要列席州政府会议。政府根据会议议题邀请政协领导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月度工作运行分析会议;政府根据会议议题邀请专委会主任和政协委员列席政府全体会议、月度工作运行分析会议,以便政协委员及时了解政府工作情况。
五、加强州人民政府与州政协的工作沟通。州政府分管领导和州政协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相互沟通工作情况。
六、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按要求列席政协会议。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根据政协会议安排列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七、建立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前协商制度。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出台及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前,先征求政协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