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原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杭州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费标准
车型
| 收 费 标 准
|
| 8时-20时
(元/辆·小时)
| 20时-次日8时
(元/辆·次)
|
小
型
车
| 一级区域:6
二级区域:4
三级区域:2
| 4
|
备
注
| 1、蓝、黑色和个性化牌照的机动车按小型车停车费标准执行,黄色牌照的机动车按大型车停车费标准执行,下同。
2、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摩托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减半计收。
3、按时计费的停车费,停车1小时内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相应减半。按次计费的三级区域停车费,停车2小时内,减半收费。
4、为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经批准在小区外道路供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小型车包月停车费为每辆每月80元,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摩托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减半计收。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5、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停车场包月费按备注4规定执行,临时停车费按不高于道路停车泊位费标准确定。
6、杭州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场所区域划分:
一级区域停车场所范围:东至中河路,南至河坊街,西至南山路、湖滨路、保俶路、体育场路、环城西路,北至环城北路区域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
二级区域停车场所范围:一级区域停车场所范围以外,东至绍兴路、环城东路,南至望江路,西至玉泉路、玉古路、学院路,北至文三路、文晖路、上塘路、松艮路区域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
三级区域停车场所范围:一、二级区域停车场所范围以外的所有市区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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