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绍兴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工作,防止重大疫情传播;及时收集国外重大植物疫情信息。
10.市交通局。保障应急防控物资运输,协助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等工作。
11.市邮政局、铁路部门。协助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运递的检疫检查,防止重大疫情传播。
12.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疫区内卫生防护、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13.市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支撑,组织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关键技术攻关研究。
14.市气象局。负责向农业部门及植保机构提供关键期、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预测信息以及灾害性天气监测服务,与植保机构合作开展主要农业植物病虫气象预测。
15.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把握宣传报道口径,正面引导舆论,做好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知识宣传;协调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中外新闻媒体采访;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网上舆情收集、研判,组织开展网上舆论引导。
16.市公安局。负责与疫情相关的社会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重大植物疫区封锁、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17.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18.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三、责任追究
各级各有关部门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发生或在国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县(市、区)政府和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管委会
1.不按要求建立责任制,落实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责任,致使防控职责不清、监管防疫措施不到位的;
2.不组织制定本地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治规划,不及时部署、督查防控工作,使本地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
3.植保植检机构队伍不健全,或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或监测防控设施薄弱、保障措施不到位,致使防控措施不落实的;
4.不履行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职责,或不按规定启动预案,或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域不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不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查疫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