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8]96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妥善解决我市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年老后的生活保障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保范围: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三权在县”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 60周岁,女工人 50周岁,女干部 55周岁,下同)的原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招(录)用的固定职工,现正享受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的人员。
二、补保原则:
1、职工自愿参保。个人不愿参保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2、个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3、首次养老金待遇一次核定;
4、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三、补缴费标准和待遇计发办法:
1、补缴费标准。
符合补缴费人员采取一次性补缴费方式。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标准为30000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额予以逐岁递减,每增一周岁递减 1000元(不满1周岁部分不予递减),但最低缴费不得少于10000元。
补缴费后为补保人员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额度为8600元。(补缴费额每递减1000元,个人帐户规模相应递减300元)
2、退休待遇计发。补保人员首次养老金待遇核定标准为540元/月。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其中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从个人帐户中划拨1/120。
补保人员参保后,补参保当年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今后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补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仍有结余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属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3、上述人员在补缴费时,须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其中市本级补保人员缴费标准为600元/人,三县补保人员缴费标准为400元/人。补保缴费后按规定纳入社区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