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价值重估。包括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四)损益认定。包括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五)资金核实。包括对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三、清产核资的对象
市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市直各部门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市清产核资对象,可比照市级清产核资对象确定。
根据企业上报的(经中介机构审计过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市清产办确认资产损益情况,核销资产损失,批复企业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企业应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逐步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前清后乱。
四、清产核资时间安排
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基准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清产核资工作从2008年元月份开始,2008年5月底结束。由市国资委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
清产核资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为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十堰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市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及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市国资委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市国资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县市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市直各部门所属企业、市监管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成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及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所属企业和本企业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