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金融支持与合作
(一)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与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建立互联互信的合作关系,积极为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和办理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担保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资信评估标准、责任分担比例等内容,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纳入政策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可适当放大担保资金的担保倍数,有限分担贷款风险责任。高度重视信用担保机构介入银企信贷关系的作用,进一步扩大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范围,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合理分担风险、分享利益的协作机制;对由担保机构支持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资金供应、利率水平上予以倾斜;在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方面,与担保协调联动、同步考察。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与监督
(一)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与服务职责。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地税)局、市工商局、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银监分局等共同参加,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努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为市和县(区)经贸委(局)。工商部门要加强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人民银行和经贸部门要加强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工作,并作为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重要依据;银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融资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和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信用担保行业自律组织要通过制订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范、组织担保人员培训、组织担保业务交流、资信评估、风险评估等工作,加强对担保服务业的指导与监督,切实强化风险控制与防范。
(三)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到市经贸委备案。市经贸委应及时汇总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备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