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依靠科学,协同应对;快速反映,靠前处置,军民结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除危险化学品事故(另有预案)外的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但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
1.5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事故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铁路、高速公路遭到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5)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7)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8)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5.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1)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铁路、高速公路遭到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
(5)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6)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或受灾50户及以上,或烧毁财物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