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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日常检查工作的通知

  2.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兽药保管制度并严格执行。
  3.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兽药产品出、入库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4.检查是否建立失效、破损药品登记和销毁记录。
  (四)实地检查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
  1.检查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内兽药产品是否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
  2.检查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是否进行分区管理。
  3.检查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是否采取与存放的兽药相适应的保存条件,如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
  4.检查企业经营场所是否经营,库房内是否存放假劣兽药。
  (五)现场出具监督记录文书。
  根据现场监督检查具体情况填写《兽药经营环节现场检查记录》,出具现场监督笔录和现场监督意见书,有违规但不构成立案条件的限期整改。
  (六)立案调查。
  对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行为的企业,达到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调查。
  (七)后续管理。
  对限期整改或立案查处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后续监督,检查改正情况。
  三、兽药使用环节检查程序
  (一)检查日常记录。
  1.动物养殖单位。
  (1)检查动物养殖场填写的《兽药使用登记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2)检查动物养殖场是否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
  (3)检查动物养殖场是否有直接使用兽用原料药的记录。
  2.动物诊疗机构。
  检查动物诊疗机构的处方笺和《兽药使用登记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二)实地检查。
  1.动物养殖单位。
  检查动物养殖单位的库房,检查是否有假(劣)兽药、违禁药或其他化合物、兽用原料药。
  2.动物诊疗机构。
  检查动物诊疗机构药房,检查是否使用假(劣)兽药。
  (三)现场出具监督记录文书。
  根据现场监督检查具体情况填写《兽药使用检查现场记录》,出具现场监督笔录和现场监督意见书,有违规但不构成立案条件的限期整改。
  (四)立案调查。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动物养殖单位和动物诊疗机构,达到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调查。
  (五)后续管理。
  对限期整改或立案查处的动物养殖单位或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后续监督,检查改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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