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日常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农发〔2008〕50号)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四城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兽药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日常检查工作标准和表格,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程序及标准开展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日常检查标准
2.兽药生产环节现场检查记录
3.兽药(不含生物制品)经营环节现场检查记录
4.兽药(生物制品)经营环节现场检查记录
5.兽药使用环节现场检查记录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日常检查标准
一、兽药生产环节检查程序
(一)检查企业合法手续。
1.检查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兽药生产许可证。
2.检查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兽药GMP证书。
(二)检查企业所有产品合法手续。
1.检查企业生产的兽药产品是否全部取得合法有效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2.检查企业生产的兽药产品是否与批准的生产范围相适应。
(三)检查企业所使用的标签、说明书是否合法。
1.检查企业使用的所有标签、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2.检查企业使用的兽药包材所印信息是否与企业信息一致。
(四)检查企业档案、制度。
1.检查企业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如为兽用生物制品,还应检查是否履行批签发手续)、产品销售记录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2.检查企业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贮存、发放、使用、不合格(过期、破损产品)记录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五)实地检查。
1.实地检查企业原料库。
(1)检查企业生产所用原料是否符合GMP规定;或检查企业生产所用原料药是否为有批准文号的兽药或人药(没有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除外)。
(2)检查企业生产所用原料是否从合法或符合规定的渠道购入,并按规定入库。
(3)检查库房内原料是否按待检、合格、不合格进行分区、分垛存放,是否有易于识别的标记。
(4)检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贮存、保管、使用、销毁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