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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加大投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正常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令第394号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把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确保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防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得到及时处置。

  各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争取上级更多的支持,逐步对威胁乡镇政府机关、学校等人口较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工程治理。有条件的进行搬迁避让,暂时没有条件的,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和动员当地群众,因地制宜利用冬春季节,采取投工投劳等方式,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疏通排水,削坡减载、砌挡加固、植树种草等简易治理,改善环境,减轻地质灾害发生的危险程度,以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严格执行各项规定,有效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2015年〈楚雄彝族自治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楚政发〔2004〕26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各项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地质灾害做好防范。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建设管理中要严格把关,对于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项目,在没有采取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情况下,一律不得审批。对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或未认真实施地质灾害防治配套工程而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要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进行严肃查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要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认真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保证金的收缴工作,确保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有效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矿山企业免缴或缓缴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未缴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以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年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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