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工作制度,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具体抓好日常消防工作。要制定消防安全村民公约,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农村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要组建专(兼)职、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加强管理和训练,组织火灾扑救。
(五)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消防组织,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
三、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一)编制消防规划。各县(区)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城市规划法》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在编制和修订集镇、村庄、国有农场等总体规划时,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纳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内容。已编制、修订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要及时补充。凡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总体规划,不得批准。
(二)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在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群众渔塘等农村基础设施时,要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要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装备建设。对设有供水管网的,要按标准安装消火栓;对使用天然水源的,要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对农村散居住户及缺水地区,要因地制宜,解决消防用水修建水池。要结合乡村道路改建,在道路净宽、净高、荷载等方面尽量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三)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大力推动以地方力量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在农村建立以公安机关专(兼)农村群众义务消防组织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要求,到2008年下半年,在城区建立五支清真寺专职消防队,在中宁县建立4支清真寺专职消防队,在海原县建立3支清真寺专职消防队,各县(区)政府要多方筹集资金力争在9月中旬前组建完毕。同时,在年底,确保每个清真寺建立一支义务消防队。“十一五”期间,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每个村队基本建立一支配有消防机动泵和配套消防器材的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在灭火救援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