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和各种格式文本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并允许免费下载,内容有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之内承诺办理需要的时限,其承诺期限为最长期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办事指南中告知。
第十九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申请,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区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服务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办理期限从受理日期开始计算。
申请事项不属于工作区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中心各工作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服务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十二条 只需进行形式审查的行政服务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应当当场书面作出准予决定。
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行政服务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经实质性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作出准予决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服务中心各工作区所在部门作出的各项受理、决定的信息应当予以公布,群众有权免费查阅。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应当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通过网络对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并逐步开展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决定等工作。
行政服务中心应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及时将有关行政服务信息通知行政服务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服务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区集中办理或者牵头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