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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行政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四)在工作区依法公开本单位的行政服务事项;

  (五)对只进行形式审查的行政服务事项,应授权本单位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区当场办理;

  (六)需做实质性审查的行政服务事项,单位其他职能处(科)室应配合工作区做好现场踏勘、查验、技术论证等工作,并限时办结;

  (七)对行政服务中心发出的行政服务事项督办函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

  (八)协助行政服务中心处理当事人的咨询、投诉;

  (九)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各工作区的职责:

  (一)依法办理本单位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事项;

  (二)对只需形式审查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需进行实质申查的事项,应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督协调;

  (四)负责行政服务中心与本单位的工作衔接;

  (五)接受群众咨询并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三章 行政服务

  第十三条 入驻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有关部门、机构一律不得在其他场所办理。

  第十四条 入驻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及其办事指南,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法收取的除外。

  依法收取费用的,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工作区的人员不得收取现金,必须按照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银行窗口统一收取。

  收费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行政服务事项相关费用收缴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对各单位的办事指南进行审核时,应当审查其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并予以公示。

  入驻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办事指南按照统一格式印制,供申请人免费索取。

  第十七条 办理行政服务必须使用格式文本的,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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